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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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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05〕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5年7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方针,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钟山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铜仁市、石阡县、兴义市、贞奉县、毕节市、金沙县、西秀区、关岭自治县、凯里市、麻江县、都匀市、福泉市等19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其中南明区、钟山区和贞丰县等3个县(区)作为示范点,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基本覆盖城市贫困居民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并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试点任务。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实施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常用药优惠供给和医疗费用补助,为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四)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助的对象、方式、标准及程序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3.规定的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鼓励各定点医院根据就医者病情和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范围外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幅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诊疗和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因病施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常用药优惠供给。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定点药房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零利润供药专柜,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
  3.医疗费用补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城市医疗机构和医药销售企业中选择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颁发“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选择二级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要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
  (三)救助标准。
  1.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订:
  (1)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根据可筹集救助资金总量,既要针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又要充分考虑帮助“三无人员”等特别困难人员解决基本医疗费用问题。
  (2)合理确定救助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其中救助起付标准可根据不同的医院等级、不同的救助对象类别分别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在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最高限额范围内,可分档确定补助比例,但最高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其个人负担费用的50%。
  2.医疗救助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费用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
  (2)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4.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5.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社会化发放。
  6.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三、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试点县(市、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各市(州、地)及试点县(市、区)财政每年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测算的基础上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2.省级财政对财力比较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3.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4.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还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等。
  (二)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组织保障。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的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州、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日常工作。
  2.落实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按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规范医疗救助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对救助对象中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审定办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基金列入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将上级补助和本级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二)实施要求。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国办发〔2005〕10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则,2005年10月底以前启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作为示范点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先行启动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

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肖永安(副省长)
  副组长:刘福成(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  猛(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杨春兴(省民政厅副厅长)
      季  可(省财政厅副厅长)
      花继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石孝军(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罗祥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春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