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06年第5期 » 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市办通字〔2006〕37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为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既要表彰奖励对财政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又要表彰奖励对农民增收、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优秀企业,将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村种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事等纳入表彰奖励范围。

  第三条  表彰对象。凡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为六盘水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表彰奖励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申报、推荐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综合评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增加透明度。表彰奖项根据各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业绩突出;

  3、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同行业中有开拓创新业绩;

  4、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工人工资,积极缴纳职工“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5、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按照卫生检疫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产品;

  6、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实行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7、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企业当年未出现重、特大事故和责任事故;

  8、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形象;

  9、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从业人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象;

  10、所在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增收贡献较大,为社会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11、建立工会组织,生产经营稳定,未出现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

  12、企业职工无吸毒、贩毒等涉毒案件,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综合治理良好,没有发生刑事、经济等重大案件;

  13、企业积极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14、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殖先进示范户应是所在县(特区、区)区域内的标兵,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作用,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规模,对周边农户脱贫致富带动效应明显;

  1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表彰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同时设立教育培训资金。

  1、颁发证书或奖牌,必要时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3、教育培训。组织获奖代表到相关院校、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有条件的,可组织出国考察、学习、访问等。

  第七条  鼓励获得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将奖金用于社会事业捐资捐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八条  表彰奖励经费。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其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教育培训资金。

  第九条  表彰奖励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审核拨付。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不完的,滚动到下一年度继续作为奖励资金。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的组织工作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的推荐审核程序

  (1)各县、特区、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负责各辖区内拟表彰单位及个人的调查、初审工作,提出初选名单,经县(特区、区)党委政府审查后,呈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

  (2)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特区、区)呈报的拟表彰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3)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在考核结束后提出初步表彰名单,连同表彰建议方案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确定拟表彰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4)拟表彰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考核工作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正式表彰名单确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六盘水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非公有制经济  表彰奖励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