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08年第10期 » 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市府办发〔2008〕6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地名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民函〔2005〕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地名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及时调整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六盘水电信分公司、六盘水日报社、六盘水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有关规章、实施办法和规范要求,协调解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制定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计划、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检查指导各县、特区、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情况,起草相关工作文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我市以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等4个专项事务为主体内容的地名管理工作。

(二)各县、特区、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本辖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5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完成包括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地名规划专项事务、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等4个方面为主体内容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工作任务

1.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及 相关技术标准等,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向全社会推广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不断完善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从2005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完善地名管理体系。

(1)规范地名管理制度。待国家新的《地名管理条例》出台后,对《六盘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作进一步补充修改。

(2)规范地名用字、读音的标准。在保持地名历史沿革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各县、特区、区要对本辖区内的路街巷和标志性建筑物以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用字进行普查和审核工作,清查不规范的用名用字现象,针对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俗字、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含义不雅的各类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地名的命名、更名,严格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市地名领专议〔2008〕1号)要求进行审批。

(3)建立健全使用标准地名运行机制。各县、特区、区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拟定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方案等。建立健全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使推广使用标准化地名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4)规范地名档案管理。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有关地名档案的建档、存档、移交、利用、清理、借阅、复印等工作。

2.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全面推动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体系,更好地为城乡人民群众交流交往和建设服务。

(1)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在5年内完成各乡镇标准地名设置。2005年启动镇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2006年、2007年完成26个镇及16个乡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2008年全部完成30个镇及32个乡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至2009年全面完成乡镇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设标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在基本完成现有城镇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城镇新增街、路、巷牌及楼门牌的登记、编码、制作、发证(地名使用证)管理等日常工作。

(2)严格清理不规范的街道路牌,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应设未设的地名标志物,科学合理地设置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标志路牌,并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换措施,统一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

(3)设标经费来源。农村设置门牌不能向群众收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特区、区)财政承担。  

3.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地名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对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科学规划。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具体对象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

(1)从2006年开始实施,2008年全面完成全市地名规划工作。规划、交通、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特区、区)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确保全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2)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方案由钟山区负责编制,2008年完成;2008年各县、特区、区要启动县城地名规划工作,2009年各县、特区、区要制定本地的规划方案、图纸和工作计划上报市民政局,并尽快组织实施。

(3)各县、特区、区要做好地名实体的普查和属性信息登记工作。

(4)为保证我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地名规划评定方案和审批制度,市中心城区和县、特区、区的地名规划方案分别由省地名专业部门和市民政局组织评定,评定通过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名规划方案批准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5)各县、特区、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城市地名命名的协同管理机制,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会同规划部门制订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城市地名规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解决好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6)开展地名规划工作中涉及单位的具体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图纸和相关资料。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建筑物属性资料。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县、乡公路属性资料。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河流、湖泊属性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山峰、山脉属性资料。

市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景点相关资料。

市工商局、市编办和市人事局:负责提供企事业单位相关资料。

市档案局:负责提供地名历史档案。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最新的相关统计数据。

4.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一是地名信息的采集,二是建立地名数据库,三是地名信息化服务。数字地名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4个专项工程的重点项目。从2005年起,在5年内建立地名信息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市、县级二级地名数据库,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服务功能。

(1)地名信息的采集。开展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工作。以国家地名信息系统软件中规定的地名类别为标准,进行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各县、特区、区2006年应已完成第一次地名普查工作,现若地名普查资料散失严重,要重新进行普查。地名普查资料作为构成数字地名的基础和十分珍贵的地名档案,要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入库。在2007年地名普查的基础上,要组织开展对新增地名的补查和原有地名信息资料的更新工作,把本辖区地名的变化情况调查清楚,确保所建地名数据库信息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2008年上半年作最后一次核准所采集的地名信息,并形成标准地名。在地名信息普查和采集阶段,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协助调查清理整顿所需相关材料。

(2)建立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数据库就是将采集的地名信息,形成标准地名后按要求录入国家地名信息系统软件中。各县、特区、区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录入。200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地名数据库的录入工作并上报市民政局。地名数据库的建立将会包含很多涉密信息,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在建库工作中,严格保密规定,专人专机管理使用。

(3)积极开展数字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是新时期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地名工作服务的方向。2009年下半年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基础上,量力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 (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等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充分发挥地名服务服务的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民政部门是实施地名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精心谋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全力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齐心协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

(二)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一项职能,各级政府要对这项工作投入必要的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定期核拨工作经费,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各专项工程进展情况分年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费方案。同时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道路有偿命名、网面上插播广告宣传企业的形式,增加经济效益。

主题词:民政 地名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