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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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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发〔2009〕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现就做好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落实县乡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以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公安交警部门、乡镇派出所具体抓落实,各村民委员会配合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对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的规定,每个乡(镇)要明确或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乡村两级有效延伸。各乡(镇)要将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聘为本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各县(特区、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根据财力情况,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机制。一是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拖拉机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明确节假日、赶集天、群众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和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要建立乡村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踪监管到位,明确由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将群众办红白喜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提前报告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时消除农村群众集体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电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四是村级交通安全协管员每月要向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各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向县(特区、区)公安交警大队汇报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每季度向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五)建立完善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台帐。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农机管理单位要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员、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加强无牌无证车辆安全管理,并督促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要对辖区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机动车的出行规律等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实行微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投入,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市场
  (一)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近年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经济、安全、便利的农村客运,导致农村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现象屡禁不绝,并不断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精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要在确保营运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要通过减免相关税费等扶持措施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积极探索组建赶场车队、开通区域客运等方式,努力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加大对乡村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公路隐患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针对辖区农村道路的实际,每年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特别要重点增设急弯、陡坡、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警示标志,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禁令标志的设置。对排查出来的危险路段,尤其是对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治理进度,及时进行整改。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资金在特别危险的乡村公路上至少增设1OOO米防护栏和2O块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大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多措并举,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乡、村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在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要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乡(镇、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信息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四、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落实情况。县(特区、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县(特区、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做到“编号登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乡(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1至2人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所在乡(镇)长要向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书面检查,乡(镇)分管领导要向乡(镇)主要领导书面检查;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对事故所在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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