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发〔2009〕79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
实 施 办 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六盘水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09〕78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调整时,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相应调整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统一部署。
(二)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市教育局具体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规范津贴补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在清理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市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规范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后,原国家出台的、按省有关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禁食猪肉民族伙食补贴、高层次人才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离休干部取暖费、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特需费、离休干部护理费,高龄补贴、红军保健费、红军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建国初期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费、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3.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津贴补贴后,除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外,省及省以下各级各部门规定的和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归并。严禁在归并时借机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详见附表一)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适当确定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确定的岗位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统一确定。具体确定各类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市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送市人事局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市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绩效工资。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八)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九)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以同职级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基本退职费比例计发退职人员补贴。
(十)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一)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二)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三)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市财政局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同时,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由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的实施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要统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