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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烧结普通砖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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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发〔2010〕2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自国家强制性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实施以来,我市砖类企业已基本由生产粘土砖、页岩砖改为生产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磷渣砖、磷石膏砖,充分利用了废渣和废料作为原料,对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烧结普通砖标准中规定有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具体质量指标差距大,建筑过程中常常因为使用不当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我市近年就出现因烧结普通砖放射性超标引发建筑工程事故的情况。最近,水城县、盘县因为烧结普通砖产品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造成农户自建住房出现质量问题,个别农户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引发几十户农民集体上访,造成上百万元经济损失。为加强对全市烧结普通砖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烧结普通砖生产企业行为,确保我市烧结普通砖出厂质量,现就做好烧结普通砖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信、质监部门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组织辖区内烧结普通砖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要求烧结普通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中的各项指标,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严禁企业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对无标准生产的必须严格查处。
  二、规范烧结普通砖出厂及使用注意事项。要求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规范烧结普通砖出厂使用说明,特别是销售对象为农村居民的建房用砖,要根据本厂产品特点告知用户的正确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三、督促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出厂检验,若没有检验条件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建筑用砖的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次,将建筑用砖放射性指标纳入定期监督检验的内容,加强巡查,不断提高我市烧结普通砖的质量水平。
  五、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原料来源的监管,对放射性元素超标矿渣、粉煤灰等,坚决不允许砖厂使用。
  六、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程特别是民房改造工程建筑用砖的监控力度,加大建筑用砖监督抽样力度和频次,确保工地用砖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筑用砖的质量合格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坚决按照国家规定不予以验收。
  七、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烧结普通砖加强验收,检查产品有无生产标识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等检查外观质量及尺寸,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烧结普通砖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现场检验及检测机构试验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建设(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就地封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源头监管职能,出现区域性制假或者严重质量事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对于确实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或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要坚决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监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