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发〔2011〕10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1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各县、特区、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扶贫帮困工作,拓宽困难群众购煤资金补贴渠道。要制定切实可行和操作性强的民用煤供应补贴方案,并确保组织实施到位。
三、市级财政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款2200万元(含省级财政划拨)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和城镇低保人口生活用煤的供应和补贴。其中:1900万元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生活用煤补贴(具体分配为:六枝特区413.6万元,盘县846.4万元,水城县569.3万元,钟山区70.7万元);300万元用于解决城市低保人口生活用煤补贴(具体分配为:六枝特区78.8万元,盘县173.1万元,水城县8.5万元,钟山区39.6万元)。各县、特区、区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各级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本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对象限于全市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和城镇低保人口,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一般农户、农村优抚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军烈属)、烤烟种植农户等的补助由各县、特区、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统筹安排补助,在2010年度补助的基数上适当增加配套补助资金,并确保兑现到位。
五、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以货币化方式为主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对孤、寡、老、残等特殊对象,原则上由受救助者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生活用煤供应到户。补贴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农村五保户人均100元、农村低保户每户240元、城镇低保户每户130元。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于2011年11月底前启动并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煤炭生产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和平衡,保证合理的煤炭供应流向,明确困难群众生活用煤限价标准及供煤对象,督促煤矿优先保证困难群众生活用煤的供应,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掺杂造假、哄抬煤价和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困难群众足额领到补助、用得到好煤。
七、对困难群众生活用煤的供应、资金补贴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制定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补贴台账,并实行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补贴工作情况每半月一调度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民用煤供应工作协调办公室(市能源局)。
八、各级能源(煤炭)、财政、民政、税务、物价、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各项工作。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规范使用。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县、特区、区督查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补贴工作情况。
九、各县、特区、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民用煤实物供应办法,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型煤加工点和民用煤实物集中供应网点,对型煤加工企业和煤炭集中供应点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补贴,解决好困难群众“买煤难”的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做好服务,帮助煤炭生产企业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煤矿生产保障能力。各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自觉参与和谐矿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用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