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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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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发〔2011〕3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竞争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我市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2.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运行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4.坚持对内服务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5.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可突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实行多领域合作,多形式运行,多渠道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500个以上,带动农户数占总数的20%以上,全市基本建立起涵盖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并形成比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工作措施

(一)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从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依托种植、养殖大户,建立生产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规模生产;依托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加工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依托基层农技机构和人员,建立各类技术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增强科技服务功能;依托农村供销社、农产品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建立流通型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

(二)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支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要求,不断拓宽为农民服务的领域和层次,引导农民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产品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争创知名品牌。

(三)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机制。引导、帮助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登记手续、修订章程,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行为,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率达100%;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度高、运作规范、服务功能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扶持,办成示范样板,总结推广经验;放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化生存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

三、政策扶持

(一)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推行标准化生产、组织或参加农产品展销会、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施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市、县(特区、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补贴。通过贴息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发展活力。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鼓励农村信用社等经济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贷款贴息项目的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互助性信用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三)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方式,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农林、种子仓储、晒种场、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视为农业设施用地。

(四)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非经营性专业协会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入政务管理中心窗口进行办理社团登记,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民政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农村专业协会登记、变更和注销,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协会公告。

经营性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所办经营性企业,工商部门要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从咨询、受理、审查和发照等方面推进“一站式”服务进行登记,免收登记费。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设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编码工作。

(五)放宽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或限制生产和经营的品种、项目均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经营需要。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从事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农产品加工等。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降低生产成本,允许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为社(会)员开展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统一代购服务。

(六)落实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向组织成员收到的会费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前中、产后服务的,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本组织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

(七)落实用水用电等政策优惠。水利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业基础设施要给予大力支持,免收水土流失防治方面的费用。环保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环保手续。林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生产中需用的木材要优先安排计划,免收有关规费市级留成部分。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工作,减半缴纳有关收费市级留成部分。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证明,免收工本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储藏等所需水、电、气,供应企业要优先安排,在费用收取以及能源价格方面按照支农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八)实施农产品畅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颁发农产品“绿色通行证”。获得“绿色通行证”的,整车装运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对此类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应从简从快,不得滞留。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进入各类市场,在有关市场优先为其安排直销点或摊位,销售当地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对无公害农产品按规定免收市场管理费。

(九)人才扶持和培训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取得收益。

农业、林业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通过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重点抓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骨干人员的培训,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骨干。

四、组织领导

市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由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县(特区、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制度,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制定措施,严格落实好各项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做好扶持认定、动态管理、扶持资金审计等工作。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对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环保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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