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发〔2010〕14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或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的初报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切实加强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和处置,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过程书面续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时,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不发生迟报、瞒报、误报和谎报。
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快电子政务的内、外网建设,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后,除涉密突发事件信息外,其余突发事件信息将一律通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报送。
三、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程序规范。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批示的督办落实,按来文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0〕8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确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省突发事件信息动态,实施科学决策和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我省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科学规范实施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研判不够,特别是只强调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逐级上报,而忽视了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分析研判,造成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和信息报告不一致,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的牵头部门,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和报送标准,负责对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报告网络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反应灵敏,工作高效的信息报告网络和机制。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时限
(一)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中,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要求的信息;二是部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不受报送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并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突发事件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造成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初步处置措施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续报内容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情况,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某事件的,信息标题后应标明续报一、续报二、续报三,依次类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按事件发生及处置过程编写上报信息终报。
(三)凡属于报告范围、达到报告标准及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初报详细情况,书面初报时间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通过传真书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电话核实对方是否收到。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要及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置结束。事发或初始接报后2小时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四)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保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在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省政府比较关注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授权专人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建立信息直报机制,以便快速、准确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传达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按有关规定适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以便争取国家对我省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进行研判、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达到报告标准及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渠道、时限及要求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直接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承办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省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负责撰写需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经审定后,及时上报。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时,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和综合分析研判,确保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内容的一致性。牵头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调查的部 门、单位,要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建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在近期开通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除涉密信息按相关保密规定传输外,其他突发事件信息一律通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为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安全、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纳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做好信息报告专用电脑、传真机、电话机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
五、切实加强领导批示的督办落实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批示的落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提出督办时限及要求,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督办落实情况。需上报落实情况的,按程序送审后上报。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认真抓好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规定的时限,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反馈材料要求条理清晰、内容详实、措施具体、落实到位、格式规范,并标明签发人、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退回责任单位重办。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严明报送纪律,层层落实报送责任,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程序规范。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突发事件报送工作做得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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