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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及实名制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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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发〔2012〕5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城镇新增就业,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新增城镇就业6.2万人列入各级政府增比、进位的重要工作指标,层层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工作指标,实行考核及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对完不成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各项评先资格。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新增城镇就业纳入对责任单位的重要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市新增城镇就业目标计划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发〔2010〕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23号)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上级就业资金,足额安排本级就业资金、创业基金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预算,保证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各项补贴、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和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市级调剂就业资金将与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作绩效及其财政投入挂钩,并将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财政对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实施重点检查和考核,确保资金的全面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优惠政策。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切实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含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拟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大做强,全方位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用足用好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建立和完善持证人员的再就业跟踪服务制度,重点做好持证人员就业工作。要研究做好税费减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探索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激励机制,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商、地税、国税、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信息网络建设。各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加大投入,进一步强化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尤其要保证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人专职和工作经费的落实,进一步研究充实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力量。坚持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保证本届政府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市、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办)、社区四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体系。抓好基层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就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就业创业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就业工作信息化管理。

五、把促进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继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疏通就业渠道,推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同步。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为突破口,建立并完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园区建设、旧城改造、住房建设、园林环保、增桥拓路、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市容景观整治等领域,开发一批建筑、市政设施维护、保洁、保绿等方面的岗位。做大做强工业,推动就业增长。在全市重大工业技改、在建和投产项目、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等方面,注重和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尤其要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物流、金融、保险、咨询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市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进一步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鼓励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到社区服务岗位就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辅分离政策,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失业人员。通过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代理服务,鼓励个人以自由职业方式或其他灵活方式实现就业。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城镇新增求职人员,包括大中专和职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当年新增的在城镇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和城市化推进中“转非”的失地农民就业,均应到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全市城镇求职人员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并及时将本系统组织的就业人员情况报送到所在辖区的县、特区、区就业服务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其职责做好工作,市人资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就业工作;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与市人资社保等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复员军人就业安置工作,改革和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引导城市低保人员积极主动自谋职业,逐步摆脱低保。各级人资社保部门要加强城镇求职人员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搜集、汇总各有关部门组织就业的求职人员情况,纳入新增就业计划统计范围。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办法,强化就业登记工作。要加强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加强对隐性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季向县、特区、区人资社保部门报告空岗情况,积极吸纳城镇人员就业。

七、扎实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向“4050”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扎实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健全“4050”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管理档案,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专项服务。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研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办法,进一步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做到服务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注重帮扶实效,务必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的工作目标。

八、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年计划培训各类人员0.7万人,按照需求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满足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特别是创业型城市建设的需要。组织和充分利用社会各级各类培训资源,立足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开展针对性强、多学科、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切实落实培训计划,推动城镇就业,缓解城镇就业压力。

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企业录用备案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办)办、社区(村)三级基础台账管理,开展人本服务,并将三级基础台账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主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和企业用工需求分析制度。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就业推介会和招聘会活动,为企业尤其是工业园区开工企业和就业者搭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平台,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失业人员,鼓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工作岗位,如“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及公共服务岗位等项目,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到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扩大见习规模。

十、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认真抓好“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责任考核”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降低门槛,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地安排、微企发展等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一、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用工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改善促进就业的用人环境,促进失业人员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就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十二、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工作。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扩面征缴重点,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健全社会保险工作运作机制。

十三、抓好城镇新增就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实名制登记的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内(以市本级和县、特区、区、开发区为单位)的各类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一是人资社保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的,由就业局及其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填写;二是教育部门推荐就业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填写;三是民政部门推荐就业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填写。总之,其原则是谁推荐就业谁负责填报。但不论谁填报,都必须经用工单位认定后方能有效。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私营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雇员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委托人负责提供,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如其他部门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愿提供,则由市、县两级就业局所属公共职介机构负责认定。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所在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单位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员”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为认定标准;“私营企业投资人”和“个体工商户”以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为认定标准;“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登记的为认定标准。对分类有交叉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只能认定一次不能重复认定。

(二)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的界定。

1.在本行政区内各类机关、城镇国有(含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且就业较为稳定的人员纳入“单位从业人员”认定范围。

2.在本行政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投资人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纳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认定范围。

3.从事经商办企业的私营企业投资人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以及从事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小时工、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从业人员,在本社区内从事保洁、保绿、保安、物管等社区公益性岗位,以及托老托幼、病人护理、初级保健、打字复印、货物搬运、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就业人员(即除单位从业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4.对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人员,按劳务派遣企业的性质纳入劳务派遣的认定范围。

5.按照分级管理和谁发证、谁认定的原则,在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介中心求职成功的以及在市直有关部门介绍成功的人员,在六盘水市工商部门及其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人员,由市就业局负责实名制登记;在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介中心求职成功的人员,以及县、特区、区有关部门介绍成功的人员和在县、特区、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人员,由所在县、特区、区就业局负责实名制登记。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