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府办发〔2013〕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为使发文机关代字更好地体现发文机关特征和行政区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制发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进行规范,即将原“市府…”和“市府办…”两种发文机关代字统一规范为“六盘水府…”和“六盘水府办…”,并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各地各部门可参照对本地本部门的发文机关代字作进一步规范。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