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府发〔2013〕3号
为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征管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个体纳税人;
(三)未按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的个体纳税人;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收的纳税人。
二、清理整顿时间
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7日。
三、法律责任
清理整顿范围内的纳税人,请于2013年2月7日前主动到所辖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对主动补办涉税手续、申报缴纳税款的,可免予或从轻处罚;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偷税、抗税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六盘水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