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府办发〔2014〕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4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不良后果,同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责任的落实;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不良后果,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发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造成跨省(市、州)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州)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水城军分区、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体广电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住建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水城公路管理局、市地震台、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六盘水车务段、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视情况适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4.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修订完善《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
3.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院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
4.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5.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7.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8.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六盘水市环境应急中心),收集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制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处置、监测、查处,参与善后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县(特区、区)环保局对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水城军分区:组织协调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武警六盘水市支队:抽调武警驻市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参与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现场的火灾灭火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进行处置,配合对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隐患进行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在当年市级财政所收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环保部门预算;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盘水车务段: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运送救灾物资,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市交通局、水城公路管理局、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各自公路管理职责,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水利局: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委: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协调农业环境保护,参与农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经济损失,协助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旅游区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设施保护工作,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市商务粮食局: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医学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事件应急人员身体健康,核实有关人员伤害救助费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人员伤亡医学鉴定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台: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市文体广电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报警和跟踪,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调集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险排险设备。
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讯网络畅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通信技术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市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涉及到的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救援、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市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环境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表
名称 |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 主要职责 |
综合协调组 |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
应急处置组 | 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 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事件调查组 | 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 负责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件责任的认定。 |
应急监测组 | 市环保局分管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 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
安全保卫组 | 市公安局负责人 |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 |
医疗救护组 | 市卫生局负责人 |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
后勤保障组 |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人员疏散组 |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
新闻报道组 |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善后处理组 | 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 有关部门负责人 |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
专家咨询组 | 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三、预警和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各县(特区、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对环境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广泛收集并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研判、监测预警和及时报送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农业部门参与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对疫点、疫区畜禽捕杀以及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进行处置、统计分析、报告。
2.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环保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以及环境监测站是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预防和预报。
1.环境事件的预防: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普查,掌握污染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利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重点危险源监测、跟踪系统。
2.一旦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环保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安排,全省的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当发生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时须及时联系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
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若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并按程序向省环境保护厅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源及环境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颜色的升级、降级或解除由有权机关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批准后发布。
所收集到的信息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环保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预警状态的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特区、区)环保局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四)信息发布与通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众信息发布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并向可能波及的市、县(特区、区)环保局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
事发地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事件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紧急情况下,初报可用电话报告方式,书面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出,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环境事件的类型、起因、性质、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财产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损失情况、生态破坏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参与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出具有关危害(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状态。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启动条件。
1.应急响应基本程序: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应急办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协助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2.一般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较大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4.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环境事件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成立现场指挥部,布置应急处置和救援任务。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处置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属于《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处置范围。如发生上述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是配合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件发生后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三)安全防护措施。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四)应急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发布应急终止;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常设机构,落实值班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落实值班制度。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2.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相互间的联络畅通。
(二)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保障。
1.物资与经费保障: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省和国家支持: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件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外援。铁路、交通部门等部门应优先运送应急指挥部批准的环境事件处置的防治药品、化学试剂、有关器具和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和减免费用。
2.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系统软件平台,开发相关的系统软件,做到能迅速查阅相关资料并预测危害地区和范围,提出技术处置意见。
3.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由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对各县(特区、区)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市级专家库的建设,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组建专家组,建立联络制度以确保处置环境事件的需要。
3.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习,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
4.开展应急处置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习(演练),提高处置环境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二)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
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应急过程进行总结并撰写评估报告。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结论等。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3)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5.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同步实施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5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