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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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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府办函〔2016〕2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准入工作,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禁止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二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全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须进一步严格落实项目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四个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四个不批”: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拟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个严格”:即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总量来源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其公众参与调查有未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纳入“负面”管理。

第六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已建项目,如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调整或搬迁。

第七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并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