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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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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府办函〔2016〕2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守住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5〕8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为基础,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资源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沉、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格局,形成“全面覆盖、层层履职,发现及时、处置迅速,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机制,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无缝衔接,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三)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将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等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规划落实到位,确保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全市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和整治。加大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力度,减少环境信访、重复访案件数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一)网格划分。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根据黔府办函〔2015〕205号全省网格四个层级划分要求,设置市、县(特区、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和部门网格。

二级网格:在省政府一级网格的领导下,以市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对全市行政辖区网格监管工作负总责。

三级网格:全市按行政区划共划分5个三级网格区域,以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四级网格: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四级网格。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

部门网格:围绕环境污染源的防控治理,立足部门工作职责,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总责,牵头和组织县区所属单位落实审批、监督、惩处、教育、公开的职责。

(二)网格职责。

全市按照确立二级网格、强化三级网格、植密四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上下级网格间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境保护网格监管工作。

市级(二级网格)。市政府对全市的环境质量、河流出境断面、饮用水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以及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信访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网格化分管责任人,统一指挥、监督和协调全市网格化体系,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分析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并指导、监督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对下级网格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下级网格和部门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并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各自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县(特区、区、开发区)(三级网格)。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总责,具体做好环境质量、县城建成区空气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监测、饮用水源和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以及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信访等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各有关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制定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监管工作方案,做好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带领所属网格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二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汇报、上报本级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统筹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各种环境污染事件。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四级网格)。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所属县(特区、区、开发区)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本级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抽查制度,在日常巡查中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上报上级网格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加强整合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资源,提高机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部门网格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实施,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监管,与市公安局建立落实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3.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落实好双移交的有关要求。4.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移交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建设规划的实施。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每季度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级项目审批信息。3.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4.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渠道。5.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的执行和措施创新,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市教育局: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市科技局: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1.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法办理工业建设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3.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4.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企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5.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市生态旅游委:1.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指导工作。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拟定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并监督实施。3.规划区域绿色生态体系,推动落实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生态功能区布局。4.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组织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林地绿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5.组织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产业发展和示范点创建工作。6.制定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划定并管理黄标车限行区域,在机动车辆年审时将环保标志检查作为同步检查内容之一,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监察局:1.负责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执纪问责。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1.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积极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推动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市的实施,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加强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4.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负责组织协调环保部门业务人员的遴选,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配合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3.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市国土资源局: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每月向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3.加强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指导,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砂石行业治理,对非法矿山开采及粘土烧砖等行为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市司法局: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监察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包括建筑小区管网未建设接入排污管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3.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和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全面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负责实施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4.负责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5.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的噪声、扬尘、污水、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

市规划局:1.编制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防范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违法开工建设,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同时强化市政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建设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市交通运输局: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3.组织交通干线和航运码头、船舶污染治理,推进工程运输车辆、机械油气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督促整改,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4.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农委: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3.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完成屠宰场排污治理和监督管理。5.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要防范未提供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建设经营项目开工建设,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市水务局:1.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市商务粮食局:1.坚持“环保优先”,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3.协调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制作环境公益栏目和广告。4.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协助配合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市审计局: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市林业局:1.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市工商局:1.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取缔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市质监局: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对申报名牌产品、服务业名牌和政府褒奖的企业严格把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得列入。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牵头开展2014—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到2016年全面完成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锅炉,并加大对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改造工作。4.督促落实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加强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城管局:1.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加强对城市随意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管。3.督促县(特区、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对辖区内道路扬尘进行治理,加强对道路乱堆乱放物料的管理,强化城区道路的洒水降尘措施,在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增加洒水频次与覆盖面。4.督促县(特区、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加强对城区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的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市统计局: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做好城区餐饮业的燃煤炉灶治理,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油烟的治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管工作。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对污染违法等不符合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不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通过税收的市场杠杆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市能源局:1.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新项目和产业政策执行,落实清洁能源开采、利用和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配合抓好能源重大项目环保产业政策的落实。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保电价执行情况。

市气象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六盘水供电局:负责供电管辖范围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对违规向环保违法企业供电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金融管理部门:1.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2.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掌握辖区污染底数。各级网格机构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排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包括环境规划、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建立健全“一企一档”和企业信息数据库。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级网格要对照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巡查制度、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抽查,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

(三)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各级网格面对环境安全应急事件或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举报等,可集合发改、经信、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水务等力量,工作日原则上应在半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非工作日或夜间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网格汇报事故情况。

(四)加强协同合作。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对涉及到发改、经信、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水务等部门业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在主管层面统一调度,联合开展工作;下级网格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业务等一系列监管问题的,均可向上级网格或相关部门要求给予支持和指导。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协助,共同分析研究解决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提升网格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上级网格每年要对下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级网格可结合实际,协调社会各界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31日前)。各县(特区、区、开发区)按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的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并于1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和网格划分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市直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网格职责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定网格划分、定工作内容、定运行流程、定责任人员等要求,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加强对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的指导督促,并于1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1日—6月30日)。各级网格、各有关部门试行网格监管工作方案,查找存在的问题,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确定网格责任区、责任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职责情况的协调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市网格化体系正常运行。

(三)验收阶段(2016年7月1日—9月30日)。组织督促和检查验收,总结网格监管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网格化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参与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日常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各县(特区、区、开发区)比照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二)强化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本方案细化的工作职责,结合本级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定期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严格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将本季度运行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由市环境保护局收集梳理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并以此作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5〕109号)的依据之一。

(三)强化监管机制。强化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空气质量不达标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发改、经信、公安、国土、环保、水务、安监、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行政区域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各级网格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要通过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件发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