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府办函〔2016〕2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六盘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管理。本办法规定的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入股、联营联建、置换和赠与。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应建立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场所。市中心城区及钟山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交易由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承办。
第四条 交易地块涉及企业改制原土地转让和改变用途的,以及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土地交易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进行汇缴结算。
第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鼓励在土地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六条 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以转让方式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没有用地规划手续的;
(二)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未依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且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九)没有缴清相关税费的;
(十)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十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受让人因规划调整申请改变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手续,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三)缴纳土地价款凭证或财政部门缴款证明;
(四)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五)宗地共有人的书面意见;
(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开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采取网上交易的,还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信息。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位置、面积、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报名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交易方自愿提出交易申请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委托人与交易平台签订《委托交易合同》,并由交易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受理。挂牌交易的,将公告期与挂牌期合在一起不低于3个工作日,时间由委托人确定。如约定履约保证金需存入交易平台指定帐户,交易价款存入委托人账户的,由委托人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以违法方式进行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被依法认定无效,但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城镇基准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各县(特区、区)的地价水平进行监测,每半年发布一次地价指数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特区、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