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9年第9期 » 市政府办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六盘水府办函〔2019〕66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批发零售业上规提质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等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8号),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商贸流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和鼓励全市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统计范围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第三条  市、县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县商贸流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市、县3:7比例配套。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县级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主要为纳入六盘水市限额以上入库入统的商贸单位,分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


第七条  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月度入库企业、其他行业附营的批零住餐产业活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年度入库企业、其他行业附营的批零住餐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第八条  重点扶持达到下列条件,且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在库商贸单位(不含当年新增入库单位)。

1.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年度累计销售额排名在全市前15名(含15名)。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2.5万元/户;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含15%)以上、20%(不含2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户;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15%(不含15%)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年度累计销售额排名在全市前15名(不含15名)以后的其余单位。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户;年度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2.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排名在全市前10名(含10名)。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含15%)以上、20%(不含2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15%(不含15%)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排名在全市前10名(不含10名)以后的其余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第九条  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商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规定要求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不含当年月度入库商贸单位),每季度予以900元的工作奖励,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方式


第十条  申报程序。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及其统计人员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限额以上住宿经营单位及其统计人员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收集审核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出初核意见,于次年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进行联审后,由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扶持拨付计划至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

第十一条  年度扶持资金拨付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财政部门,由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财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兑现给商贸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商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的统筹协调及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保障,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对商贸单位入规进行业务指导,对上报的入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其补充完善,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扶持行业登记注册经营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负责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纳税情况进行筛查,定期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单位名单提供给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贸单位入库入统督促、检查、落实工作;对接近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要加强服务力度,培育单位发展壮大,并争取入库统计;对限额以上在库商贸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了解掌握限上在库商贸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支持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部门或协会组织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参加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商务洽谈会。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商贸单位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励,或上级出台对相同工作事项予以奖励扶持的,不能重复奖励,只能从高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六条  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实行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